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細則
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細則
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
99 年 3 月 31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991014 藝術學院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99.11.3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通過
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提昇教師教學、研究與服務水準,依據
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七條,訂定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細
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第二條 本院教師評鑑之年限依據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二條之規定辦理。評鑑
通過標準與各分項最低分數標準,依照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三條之規
定,其中各分項之分數計算方式依下列三款規定:
一、教學項目:其分數計算標準,除依照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四條
之規定外,有下列特殊情形者,再酌於評分之。
(一)凡在教學卓越計畫或教學(研究)工作坊有貢獻者,由院、系所主管斟酌
加 1 至 5 分。
(二)本院專任教師除兼行政減授時數者外,每學年應於本院大學部至少授課
1 門。不符規定者,其轉換後之教學項目所獲分數每一學年扣 5 分。
(三)支援院基礎學程(藝術概論、藝術欣賞、台灣藝術史)者,每一學年酌加
2 至 3 分。
二、研究項目:
(一) 發表於 SCI、 SSCI、TSSCI、AHCI、EI、THCI、TSCI 論文且為通訊作
者(且為主要貢獻者),每篇可獲 20 分,若非主要貢獻者,則以參與教
師人數(n)加 1 均分其得分[即 20/(n+1)]。
(二) 國內外具正式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一篇(且為主要貢
獻者),每篇可獲 10 分。
(三) 個人學術論著專書具審查制度最高可獲 30 分,其他最高可獲 20 分;
經典譯著最高可獲 15 分。
(四) 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、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(金額 30 萬元以上)
之研究計畫,擔任計畫主持人,每一計畫可獲 6 分;共同主持人每一
計畫可獲 2 分,共同主持人身份三年最多可得 6 分。
(五) 發表於學術研討會全文論文,且為主要貢獻者,每篇可獲 5 分;其他
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,且為主要貢獻者,每篇可獲 2 分,學術研討會
論文三年最多可得 10 分。
(六) 專利或其他專著之計點,由各系(所)依專業認定之,三年最多可得
20 分。
(七)創作展演:
1.視覺藝術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個展,國家級(含)以上者,每場
可獲 20 分,國家級以下者,每場可獲 10 分;具策展制度之個展,每場可獲 15 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;具策展制度之聯展,每次可
獲 5 分,同一作品不得重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。
2.音樂演出與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國家級場所個人演出,包括獨
奏、獨唱、指揮以及講座音樂會,每場可獲 20 分,縣市級場所之個
人演出,每場可獲 10 分,其他場所之個人演出,每場可獲 5 分,三
年最多可得 30 分,聯合演出每次可獲 3 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,
同一作品不得重覆。音樂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國家級、縣市級、
學術機構場所發表之管絃樂曲、協奏曲、歌劇,每首可獲 20 分;室
內樂曲、合唱曲,每首可獲 10 分;獨奏或獨唱曲,每首可獲 5 分。
3、視覺藝術展覽及音樂演出、創作獲得國內外獎項者,級別與第 1、
2 款相同,分數乘 1.5 倍計算。
4、視覺藝術與音樂創作展演成果之出版,以單篇集結成專書或以專書
形式、影音形式發表之音樂創作與視覺藝術及策展成果,由專業出
版社正式出版者,級別、計分與第 1、2 款相同。
5、視覺藝術展覽與音樂演出、創作之發表、獲國內外獎項以及展演成
果之出版,若為同一事實,只能擇其一項計算分數。
三、服務項目:其分數計算標準,參考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」
第十二條第二款之項目分別評分:
(一)服務滿 1 年,每學年核給 2 分;擔任導師工作,每學年核給 2 分。
(二)擔任二級以上主管職務,每學年核給 10 分;其他行政職務每學年核
給 4 分。
(三) 配合院、系所務運作有貢獻者,每學年由院、系所主管斟酌加 1 至 3
分。
(四)擔任本校、院、系級委員會之成員,每學年每一委員會核給 1 至 2 分。
(五)在校內外從事專業服務,每學年每項服務核給 1 至 2 分。
(六)獲頒校內外獎狀每次核給 1 分。
第三條 本評鑑作業每學年進行 1 次,其程序如下:
一、受評人:於前一次受評滿三年後之下一學年初,填寫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
院教師評鑑計分表」,送交系(所)進行資料之初步檢核。
二、系(所):
(一)於每學期初調查系所教師應受評鑑之狀況,通知應受評教師進行資料
之填寫。
(二)對受評人送審表格進行資料之初步檢核。
(三)填寫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系所彙整表」,連同受評教師
資料,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送院。
三、院: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完成初審後,彙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
複審。
第四條 本院新聘助理教授,在其到職後 6 年內,得經由所屬系(所)主管申請免接受評
鑑。第五條 首次評鑑未達標準者,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責成院內資深教師或教師社群諮商輔
導之。
第六條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:
一、經教師評審委員複審,評鑑未達標準者,次年起不予晉級加薪,並得視學校
情況做如下處置:授課時數不得超鐘點,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、不得在
校內外兼職兼課、不得申請休假研究、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出國講學、研究或
進修。
二、評鑑未達標準者,應於兩年內就其過去四至五年之整體表現再度受評,受評
標準如下:
(一)於第四年再度受評者︰
1.應就其過去四年之研究、教學、服務表現再度受評,通過標準為總
分 75 分以上且研究至少得 20 分;教學至少得 25 分;服務暨輔導至
少得 13.3 分。
2.若此次受評仍未通過,
(1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上且教學得分 20 分以上,提院、校級教評
會審議辦理改聘為專案教師程序,期間為一年。
(2)研究得分 10 分以下或教學得分 20 分以下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不續聘程序。
(二)於第五年再受度受評者:
1.應就其過去五年之研究、教學、服務表現再度受評,通過標準為總分
80 分以上且研究至少得到 25 分;教學至少得到 25 分;服務暨輔導
至少得 16.7 分。
2.若此次受評仍未通過,
(1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上且教學得分 20 分以上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改聘為專案教師程序,期間為一年。
(2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下或教學得分 20 分以下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不續聘程序。
第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依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,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
修正時亦同。
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
99 年 3 月 31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991014 藝術學院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99.11.3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通過
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提昇教師教學、研究與服務水準,依據
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七條,訂定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細
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第二條 本院教師評鑑之年限依據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二條之規定辦理。評鑑
通過標準與各分項最低分數標準,依照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三條之規
定,其中各分項之分數計算方式依下列三款規定:
一、教學項目:其分數計算標準,除依照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第四條
之規定外,有下列特殊情形者,再酌於評分之。
(一)凡在教學卓越計畫或教學(研究)工作坊有貢獻者,由院、系所主管斟酌
加 1 至 5 分。
(二)本院專任教師除兼行政減授時數者外,每學年應於本院大學部至少授課
1 門。不符規定者,其轉換後之教學項目所獲分數每一學年扣 5 分。
(三)支援院基礎學程(藝術概論、藝術欣賞、台灣藝術史)者,每一學年酌加
2 至 3 分。
二、研究項目:
(一) 發表於 SCI、 SSCI、TSSCI、AHCI、EI、THCI、TSCI 論文且為通訊作
者(且為主要貢獻者),每篇可獲 20 分,若非主要貢獻者,則以參與教
師人數(n)加 1 均分其得分[即 20/(n+1)]。
(二) 國內外具正式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一篇(且為主要貢
獻者),每篇可獲 10 分。
(三) 個人學術論著專書具審查制度最高可獲 30 分,其他最高可獲 20 分;
經典譯著最高可獲 15 分。
(四) 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、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(金額 30 萬元以上)
之研究計畫,擔任計畫主持人,每一計畫可獲 6 分;共同主持人每一
計畫可獲 2 分,共同主持人身份三年最多可得 6 分。
(五) 發表於學術研討會全文論文,且為主要貢獻者,每篇可獲 5 分;其他
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,且為主要貢獻者,每篇可獲 2 分,學術研討會
論文三年最多可得 10 分。
(六) 專利或其他專著之計點,由各系(所)依專業認定之,三年最多可得
20 分。
(七)創作展演:
1.視覺藝術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個展,國家級(含)以上者,每場
可獲 20 分,國家級以下者,每場可獲 10 分;具策展制度之個展,每場可獲 15 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;具策展制度之聯展,每次可
獲 5 分,同一作品不得重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。
2.音樂演出與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國家級場所個人演出,包括獨
奏、獨唱、指揮以及講座音樂會,每場可獲 20 分,縣市級場所之個
人演出,每場可獲 10 分,其他場所之個人演出,每場可獲 5 分,三
年最多可得 30 分,聯合演出每次可獲 3 分,三年最多可得 30 分,
同一作品不得重覆。音樂創作發表:具審查制度之國家級、縣市級、
學術機構場所發表之管絃樂曲、協奏曲、歌劇,每首可獲 20 分;室
內樂曲、合唱曲,每首可獲 10 分;獨奏或獨唱曲,每首可獲 5 分。
3、視覺藝術展覽及音樂演出、創作獲得國內外獎項者,級別與第 1、
2 款相同,分數乘 1.5 倍計算。
4、視覺藝術與音樂創作展演成果之出版,以單篇集結成專書或以專書
形式、影音形式發表之音樂創作與視覺藝術及策展成果,由專業出
版社正式出版者,級別、計分與第 1、2 款相同。
5、視覺藝術展覽與音樂演出、創作之發表、獲國內外獎項以及展演成
果之出版,若為同一事實,只能擇其一項計算分數。
三、服務項目:其分數計算標準,參考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」
第十二條第二款之項目分別評分:
(一)服務滿 1 年,每學年核給 2 分;擔任導師工作,每學年核給 2 分。
(二)擔任二級以上主管職務,每學年核給 10 分;其他行政職務每學年核
給 4 分。
(三) 配合院、系所務運作有貢獻者,每學年由院、系所主管斟酌加 1 至 3
分。
(四)擔任本校、院、系級委員會之成員,每學年每一委員會核給 1 至 2 分。
(五)在校內外從事專業服務,每學年每項服務核給 1 至 2 分。
(六)獲頒校內外獎狀每次核給 1 分。
第三條 本評鑑作業每學年進行 1 次,其程序如下:
一、受評人:於前一次受評滿三年後之下一學年初,填寫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
院教師評鑑計分表」,送交系(所)進行資料之初步檢核。
二、系(所):
(一)於每學期初調查系所教師應受評鑑之狀況,通知應受評教師進行資料
之填寫。
(二)對受評人送審表格進行資料之初步檢核。
(三)填寫「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鑑系所彙整表」,連同受評教師
資料,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送院。
三、院: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完成初審後,彙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
複審。
第四條 本院新聘助理教授,在其到職後 6 年內,得經由所屬系(所)主管申請免接受評
鑑。第五條 首次評鑑未達標準者,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責成院內資深教師或教師社群諮商輔
導之。
第六條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:
一、經教師評審委員複審,評鑑未達標準者,次年起不予晉級加薪,並得視學校
情況做如下處置:授課時數不得超鐘點,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、不得在
校內外兼職兼課、不得申請休假研究、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出國講學、研究或
進修。
二、評鑑未達標準者,應於兩年內就其過去四至五年之整體表現再度受評,受評
標準如下:
(一)於第四年再度受評者︰
1.應就其過去四年之研究、教學、服務表現再度受評,通過標準為總
分 75 分以上且研究至少得 20 分;教學至少得 25 分;服務暨輔導至
少得 13.3 分。
2.若此次受評仍未通過,
(1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上且教學得分 20 分以上,提院、校級教評
會審議辦理改聘為專案教師程序,期間為一年。
(2)研究得分 10 分以下或教學得分 20 分以下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不續聘程序。
(二)於第五年再受度受評者:
1.應就其過去五年之研究、教學、服務表現再度受評,通過標準為總分
80 分以上且研究至少得到 25 分;教學至少得到 25 分;服務暨輔導
至少得 16.7 分。
2.若此次受評仍未通過,
(1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上且教學得分 20 分以上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改聘為專案教師程序,期間為一年。
(2)研究得分 12.5 分以下或教學得分 20 分以下,提院、校級教評會
審議辦理不續聘程序。
第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依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,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
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