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東華大學組織規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
本規程依大學法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大學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大學)。
第三條
本大學以研究學術、培育人才、提升文化、服務社會、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。
第四條
本大學為因應校務之需要暫設美崙校區。